第二节 评估依据的规范性
一、评估依据的规范性要求
二、法律法规依据列示不规范
三、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依据列示不规范
一、评估依据的规范性要求
1.评估依据的意义
评估依据是执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出具的重要支撑。
2.评估依据的构成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应当说明①评估遵循的法律、行政法规,②评估准则,③经济行为依据,④权属依据,⑤取价依据及⑥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准确、清晰。
3.评估依据的规范性的内涵
主要指其充分性和准确性;
充分性主要是对评估依据数量和相关性、有效性的衡量。
4.评估依据不规范、不全面、不相关等问题主要表现
(1)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
(2)经济行为依据、矿业权权属依据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依据列示不规范
(一)主要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列示不规范主要包括①缺失、废止或失效的重要法律法规文件,②文件引用错误,③文件名错误,文件号错误,④书写错误等;
(二)案例
1.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省自然资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某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矿业权评估机构收集到某地质勘查单位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2.评估报告情况
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5)《铁、锰、铬矿地质勘探规范》(DZ/T0200—2002);
(6)《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8)××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办综〔2017〕68号);
(9)《××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及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储发〔2018〕2号);
(10)《××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储发[2019]2号);
(11)××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首批(3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部分矿种收益基准率>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号);
(1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2017〕174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1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15)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版);
(16)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评估指南(试行)》。
【答案】1.问题分析
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依据书写格式,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规范,但以上案例基本符合标准的格式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可以参考。
近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不断调整完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据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反映所遵循的具体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是最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而不能是废止的、失效的、无关的或者未正式发布实施的。
2.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1)文件缺失
未列示《资产评估法》;
未列示原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仅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件的第五十五条停止执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应列示。
(2)与业务无关
列示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而该项业务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与该办法无必然联系,可不列示。
(3)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缺失
未列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4)有关地质勘查规范应列示最新版本
评估机构所收集的储量核实报告是地质勘查单位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已采用2020年颁布的系列固体矿产勘查规范。该案例中的两个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应列示为《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铁、镒、貉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20)。
(5)评估规范误用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版)》未正式发布,不能作为评估依据列示。
(6)部分评估依据书写错误
①案例列示“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2017〕174号)”中文号部分应为“(国土资发〔2008〕174号)”。
②案例列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评估指南(试行)》”的文件名应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三)评估法律法规依据的范例模板
根据本案例,结合我查询的2022年评估报告,给大家一个评估法律法规依据的范例。注意标准的写法应该有文件发布日期、发布部门、文件编号:
(1)2009年8月27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2016年7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3)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
(5)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铁、锰、铬矿地质勘探规范》(DZ/T0200—2020);
【注意】矿种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规范。
(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注意】探矿权评估才需要的法规。
(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注意】采矿权评估才需要的法规。
(7)《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8)《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1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11)××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办综〔2017〕68号);
(1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及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储发〔2018〕2号);
(1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储发[2019]2号);
(14)××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首批(3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部分矿种收益基准率>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号);
(15)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174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
(1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2012年);
(19)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20)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说明】可以分为三类五组,三类是法律、法规、准则(从法规里单独分离出来,共4项)、五组是进一步将法规分为了3组:国家标准3项;与转让登记、出让收益有关的9项法规;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评估法规2项。
三、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依据列示不规范
(一)主要问题
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及评估参数选取依据列示不规范主要包括①权属文件过期,②未列评估参数计算中涉及的重要的作为取费依据的文件,③未列相关文件的文号,列示了与评估项目无关的文件,④文件缺失、⑤引用错误、⑥书写错误等。。
(二)案例
1.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承担某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本次评估是矿业权人提出“探转采”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后,在××省自然资源厅获取的地质勘查类资料主要有详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2.评估报告情况
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依据如下:
(1)《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2)矿业权人营业执照;
(3)勘查许可证(证号:T×××××××);
(4)《××铅锌矿详查报告》(2021年3月31日);
(5)××铅锌矿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
(6)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
【答案】1.问题分析
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依据是确定评估方法、选取和确定评估参数的重要依据,应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将能作为评估依据的全部资料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列示。评估依据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验证性,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根据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依据的名称、发布时间或文号找到相应的文件。
2.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1)文件缺失
①矿业权权属文件缺失。应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文件列示。
②地质勘查文件缺失。应将该详查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文件列示。
(2)列示不完整
①地质勘查文件列示不完整。应将详查报告编制单位予以列示。
②开发利用方案列示不完整。应列示开发利用方案全称、编制单位、出具时间等。
第三节 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一、矿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合理性要求
二、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合理性问题
一、矿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合理性要求
1.《资产评估法》对评估方法数量的要求
符合《资产评估法》“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的规定。
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而言,这里的两种以上方法应该是指两种以上不同评估途径的评估方法。每种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资料需求等基本相同,
对于具备评估资料条件且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操作限制等,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理由。
2.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评估方法选择法规(5个)
符合现行有效的《矿业权评估基本技术准则》《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及有关评估应用指南(如《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要求。
3.评估方法选择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根据(1)评估目的、(2)评估对象、(3)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4)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二、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合理性问题
(一)主要问题
1.评估资料不完整时,未合理选用评估方法,误用评估途径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低级别的探矿权价值评估中,当然这与矿业权、矿产资源的特殊属性有关。如对探矿权实际勘查程度的确定问题。勘查许可证显示该探矿权为勘探探矿权,但通过资料和现场调查分析,可能还达不到详査探矿权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大量的资料和现场调査结果,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对探矿权实际勘査阶段进行判断,然后按照规范要求选择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详细的披露。
2.选择适用范围存在冲突的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例如】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中,既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又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
3.错误选择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
【例如】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承担某金矿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该矿大部分资源为潜在矿产资源。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应选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而该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选用了收益途径中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选择的理由是“经过查询发现,外省某评估机构曾经运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开展过金矿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这种做法明显与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规定相违背,完全是对评估方法的误用。
(二)评估方法选择,资料不完整的案例
1.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对某金属矿深部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提供了勘查许可证,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经过现场调查未获取其他任何资料,并确定该深部探矿权未进行过钻探等地质勘查工作。
2.评估报告情况
该深部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显示,该探矿权无任何勘查资料,为空白区,故本项目为空白区探矿权评估。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空白区的探矿权评估可以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单位面积倍数法三种评估方法。由于基准价具体调整因素无法获取、有效的交易案例无法获得,本次评估采用单位面积倍数法。
【答案】1.问题分析
对于采矿权深部的探矿权,虽然未采用任何探矿工程进行勘探,但其地面及上部采矿权的遥感、物探、化探等勘查工作已经完成,且通过其上部采矿权的地质勘查资料、生产勘探资料,还有可能获得有关矿体延伸的信息,故该深部探矿权不能视为空白区。
2.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该深部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选择错误,应充分收集上部采矿权的地质勘查资料(包括原地质勘查报告、历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和生产勘探资料,获取足够的信息,最终判断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