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矿产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技术标准

一、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①《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②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确立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

③国务院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729日部分修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④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⑤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部分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①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②另外,尚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③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贯穿于矿政管理的全过程,为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和细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文件。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表1-1。

三、技术标准

概念

具有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

标准引领质量提升,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是其他固体矿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分类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标准适用范围

①综合类标准:分类、总则、勘查工作、综合勘查评价标准,应用于矿种(组)勘查各阶段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矿床工业指标论证、资源储量估算、可行性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与技术要求。

②矿种(组或类,以下统称组)地质勘查标准包括固体能源、主要金属和重要非金属矿种(组)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等。

③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标准:包括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煤炭矿区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待发布)等编写规范。

④矿山地质工作与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标准为了便于具体工作中查阅和学习相关技术标准,表1-2列示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名录。其中,《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25283—2010)2项国家标准,以及2015年、2018年发布的《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技术要求》(DZ/T0079—2015)、《铀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199—2015)、《钒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322—2018)等9项行业标准包含有修改单。

第四节 绿色勘查要求

全过程

矿产勘查应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穿于矿产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成果提交的全过程,实施勘查全过程的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技术手段

倡导采用能够有效替代槽探、井探的勘查技术手段,鼓励采用“基多孔、孔多支”等少占地、对环境影响小的勘查技术。

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应充分体现并明确提出绿色勘查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明确的业务技术安排,预防控制和组织管理措施。勘查施工过程中,各工作环节应严格按照勘查设计落实绿色勘查具体要求和措施。

工作结束

勘查工作或阶段工作结束,应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环境恢复治理,最大限度消除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勘查项目验收时,应将落实绿色勘查具体要求和措施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六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2019〕7号)提出,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需要备

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④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不再

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②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③划定矿区范围,④查明、占用储量登记,⑤矿山闭坑,⑥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

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各级责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经营生产和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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