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首次交易)
1.矿业权出让的定义
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釆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占用矿地面积逐年分别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
不同的出让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方法不同。
2.矿业权出让方式
(1)申请授予方式(2019年已经取消)
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于非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形成矿产地的高风险类矿产勘查项目,依照“先到者得”的原则直接出让探矿权。
按照2019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这种申请授予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已经取消而全面推行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的竞争性出让方式。
(2)招标出让
①招标出让定义
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参加投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标结果优选确定受让人的出让方式。
②招标出让适用对象
自然环境条件较差、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③招标出让的一般程序
1)招标立项。
2)确立招标标底,通过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3)在特定的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相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4)成立招标出让管理机构。
5)接受投标申请。
6)根据资格条件确定投标人范围,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并通知投标申请人,向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发送招标文件。
7)组织投标人对拟招标的勘查区域或者矿区进行现场踏勘。
8)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制定标书、公开投标。
9)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通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10)签订招标出让合同。
11)办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3)拍卖出让
①拍卖出让定义
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②拍卖出让适用对象
资源禀赋较好、预期效益高、开发利用技术要求不高、竞争性强的矿产地。
③拍卖出让程序
1)拍卖项目确立。
2)拟订拍卖方案,编制拍卖文件。
3)发布拍卖公告。
4)成立拍卖出让管理机构。
5)接受竞买申请。
6)确定竞买人。
7)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
8)公开拍卖,最后的应价者为买受人。
9)签订拍卖出让合同。
10)办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4)挂牌出让(易操作、变通)
①挂牌出让定义
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出价者的行为。
②挂牌出让程序
1)挂牌项目确立。
2)拟订挂牌出让方案。
3)发布挂牌公告。
4)成立挂牌出让管理机构。
5)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6)出让人确认报价,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7)挂牌期限届满,确定出价最高且报价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8)签订挂牌出让合同。
9)办理探矿权或者釆矿权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5)协议出让
①协议出让定义
一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但由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益等目标,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不通过市场竞争而直接确定矿产勘査开发项目主体的特殊出让方式。
②协议出让要求
协议出矿业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四)矿业权流转制度(二次交易)
1.相关法规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釆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转让方式
矿业权转让主要包括买卖、继承、合作经营等方式,而且转让是备有限定条件的。
3.相关转让限定条件
《矿产资源法》关于釆矿权转让管理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则明确了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釆矿生产满1年;
②釆矿权属无争议;
③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矿业权统一配号制度
矿业权统一配号是将矿业权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化处理后,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信息进行识别比对无误后,配发特定的数字作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合法代码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探矿权统一配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部、省两级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对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保留等申请项目,在准予登记后,通过互联网向探矿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或者备案数据,获取系统统一配发的勘查许可证证号。
实行统一配号后的探矿权,在办理探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勘查许可证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多个探矿权合并为一个探矿权的,首次设立时间在先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证号作为合并后的勘查许可证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