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四种方法
(一)一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1)根据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的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 (2)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
剩余利润法 |
通过估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各年预期利润,扣除开发投资应得利润之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与其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
收入权益法 |
基于销售收入能够体现矿业权价值的基本原理,间接估算矿业权价值的方法。具体通过矿业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得出矿业权价值。 矿业权权益系数反映矿业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包含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 |
(二)评估模型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P=Pn×(1-R) 式中:P为探矿权评估价值;Pn为探矿权基础价值;R为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
式中: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CI为年现金流入量;CO为年现金流出量; Ip为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 |
剩余利润法 |
式中: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E为年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Ei为开发投资利润(Ei=当年资产净值×投资利润率); (E-Ei)t为第t年的剩余利润额; |
收入权益法 |
式中: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SI为销售收入;K为矿业权权益系数; |
(三)适用范围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普査阶段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
收入权益法 |
(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釆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的拟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采矿权价值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4)适用于详査及以上勘查阶段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
(四)前提条件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伸部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具有相同的成矿地质环境。 (2)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周边有成矿地质背景相同已开展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开发的矿山,有可利用的相关地质信息及其实际或设计的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和经济指标与参数。 (3)通过与邻区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开发的矿山类比,可预测勘查区未来矿山生产经营的可能收益。 (4)通过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初步预测、量化并最大限度地表征进一步勘查开发可能的风险因素。 |
收入权益法 |
(1)预期收入可以预测。 (2)预期收益年限可以估算或确定。 (3)矿业权权益系数可以合理反映待估矿业权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关系。 |
(五)注意事项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1)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探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2)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3)计算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对项目经济做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4)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导致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等,一般通过对地质、釆矿、选矿等因素进行半定量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取值,由地质矿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分析地质勘查报告所反映的各风险要素标志的基础上,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通过论证、评判后归类取值。也可采用由3~5名地质和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判赋值,求取平均值方式确定。 (5)当评估对象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可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
收入权益法 |
(1)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相一致。 (2)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为出厂价。 (3)矿业权权益系数应在分析勘查开发阶段、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加工难易后确定。 (4)不考虑后续勘查期、建设期,也不考虑试产期,按达产生产能力计算。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收入权益法是矿业权价值评估中常用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